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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肇事逃逸应当全责

12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交通事故“逃逸”是否该当全责

      ■话题背景■
      日前,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引发了网民和专家的热议。
      热议源于《规则》(试行)第15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舆论对此褒贬不一。贬抑者批判:“被撞逃逸全责撞歪了天平”、“被撞逃逸是在制度性添堵”;而其他观点则称:“‘被撞者逃逸负全责’合理合法”,应认真审视《规则》(试行)以防“剑走偏锋”。网上调查显示,65%的网友对该条规定持反对观点。
      而四川省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道: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并没有说减轻到哪种程度。《规则(试行)》实施后将明确。这一条强调,当发生须由交警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并不能主观上认为“我没有责任”就逃逸,逃逸的定义是主观上逃避追究。例如,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轿车追尾大货车,导致轿车上乘客伤亡。大货车驾驶员不能主观认为没有责任就逃离现场。如果货车离开而无法找到,涉及交强险中的赔偿就无法赔偿给轿车一方,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像货车这种逃避自己一方责任的行为,也是逃逸,一经查到将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究竟如何理解《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该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适用将带来什么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本期法辩的4位嘉宾来自行政法领域,让我们来倾听他们的分析。
      ■本期主持人:黄希韦
      ■本期嘉宾:
      袁裕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溯源】被撞者离开事故现场非“逃逸”
      主持人:“别人犯错撞了我,我没大事,而我又有重要事情不能耽误,否则损失更大,但如果要走,又算逃逸。我的损失谁来赔?!”该网友的声音体现了大多数反对者的埋怨。但在某些专家看来,网友对于“逃逸”一词存在误解,《规则》(试行)第15条无可厚非。那么,该如何理解《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袁裕来:我认为搞清楚《规则》(试行)第15条,关键在对交通肇事“逃逸”一词的理解。对于“逃逸”,存在三种看法,即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逃避赔偿义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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