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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7)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对违约事件及其补救措施双方必须详细商定。一般来说,现代租赁业务由于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同,租赁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多见于承租人。现实中承租人的违约事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付款违约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或其它费用,实务中多见于国际租赁业务中融资利息、办理进口的手续费等费用的支付。
  2)其它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其在租赁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保养或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理租赁物,或者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或承租人因租用租赁物从事某种非法活动,造成租赁物被有关部门扣押、查封等。
  3)串连违约 串连违约条款的订立的目的在于防止最先受违约影响的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所谓串连违约是指一旦承租人对其他成为负债的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租赁合同违约,则承租人支付本租赁合同的租金就立即到期,从而构成承租人的串连违约。
  为了防范承租人可能出现的违约事件,出租人可以在合同规定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合同中可以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恢复原状;根据合同中列明的违约偿付额——设备的损失价值,有权要求承租人补交租金并支付延期的利息,利息按高于租金率的违约率计算;有权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权,收回租赁物。

  当然,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可能违约,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的价款而造成供货商逾期交付;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物或供货商;出租人擅自变更租金的币种或提高租金额;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承租人对供货商索赔逾期等。对于出租人的违约,承租人有权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拒交租赁物,拒付因出租人违约而需多付的款项等。
  8)中途解约禁止条款
  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在合同实务中有三种表现形态。①合同书没有关于中途解约的禁止条款,但是从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出发,从融资租赁的根本目的出发,我们将此类合同视为是当事人不能中途解除合约。②有一种形态是合同书汇总规定承租人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约,但是对于出租人是否可中途解约未作明确规定。对此类合同的解释是该条款对于出租人同样适用,出租人不能中途解除合约。③还有一种形态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不能中途解除合约,但是规定例外情况。当例外情况发生时,如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承租人资信状况明显恶化,偿还租金能力显著下降等,可以中途解除合约,但也仅仅指出租人有权单方面中途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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