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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父亲因经济问题卖亲生子 获刑五年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中新网金华8月28日电(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吴宇丛)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近日,浙江婺城法院却处理了一起父亲因为经济问题卖了亲生儿子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7月出生,经历了两次婚姻的他似乎还未能体会到亲情的可贵。第一次的婚姻,生下一个女儿后妻子就离他而去了,第二次则是性格不合离异了,而这一次,他竟偷偷把与女友邵某生下的两个月大的儿子给卖了。

  法庭上他低着头说:“我自己经济上很困难,债主又经常来逼债,孩子真的养不起了,我就想将孩子送给别人养,然后拿点钱,在经济上缓解一下。”

  据了解,2011年8月,胡某在网上以送养小孩为名发布帖子寻找买家。

  同年10月,福建的陈某看到帖子后和胡某联系,双方约定以36000元买卖孩子,陈某分三次共支付了1200元作为定金。

  2011年11月3日,福建的许某也向胡某表示了收买的诚意,并答应胡某提出的支付30000元营养费的要求。双方见面并签下协议之后,许某以转账的方式将30000元现金转入胡某的银行卡内,胡某瞒着女友将孩子卖给许某夫妇,许某等人便将孩子带回了福建。

  据了解,胡某所得的30000元中还债用了18000元、投资用了3000元,剩余的用于日常开支。

  2011年11月11日,首先提出收买孩子的陈某来到浙江金华,得知孩子已被别人买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胡某拐卖亲生子事件案发。

  2012年2月27日,金华公安机关赴福建省罗源县将被拐儿童“张某某”解救回金华。

  据悉,张某某是张某夫妇起的名字,被卖的时候连个名字也没有,后公安机关暂取名为“小明”,经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及亲权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胡某为“小明”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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