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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防卫过当的及时、准确适用是构成社会稳定、树立社会正气的重要基石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29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司法机关对防卫过当的及时、准确适用是构成社会稳定、树立社会正气的重要基石[一起伤害案的辩护引起的思考]关于正当防卫97年刑法对原79年刑法进行多处修改,其立法修改的本意就是鼓励全体公民主动制止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1:增加“制止”二字,对防卫进行了更进一步正面评价;2:增加了在防卫过程中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伤害的内容;3:增加了“明显”二字,限定了由正当防卫转化为防卫过当的条件;4:在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条款中删除了“酌情”二字,强调对防卫过当犯罪一定要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至97年刑法颁布以来,并未引起各地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少见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判决,甚至在有的法院这种判决为零记录。显然这一立法目的并未实现,实际上这是造成社会上一些好斗分子动轧伤害他人、造成群众无安全感、社会正气难以树立的原罪之一。一个县、区法院的一个及时公正的防卫性判决对社会的安定作用,不亚于本辖区内全体公安民警上街巡逻的作用。基本案情:刘甲是刘乙的堂叔,刘甲体弱矮小,身高不到期1.6米,刘乙身体强状身高近1.8米。两人家门相距20米,刘甲曾为刘乙的五万元贷款担保。2010年11月份刘乙通过关系准备再次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但因刘乙有不良贷款记录无法贷款,刘乙要求以刘甲的名义贷款,被刘甲拒绝,刘乙为此对刘甲极为不满。2010年11月22日晚8时许,刘乙闯到刘甲家里滋事,扬言你不给我贷款还拱其他人(指刘占胜)不邦我贷款,我为贷款托人有花费,你得赔偿我,并随手推了刘甲两把,刘甲胆小怕事未敢还手,并说你花了多少钱我赔你,刘乙说我花了15000元。因数额太高被刘甲拒绝。随后刘乙被其家人拉走。刘乙走后刘甲找到刘占胜问“我什么时候拱你不给刘乙贷款啦”?刘占胜说“我没说”,咱去找他对质。刘占胜去找刘乙,刘甲回家站在自己家门口等着。刘占胜将刘乙从家喊出问:你给刘甲说的啥?刘乙二话没说走到刘甲门口将刘甲一拳打倒在地,刘甲被打倒在地后顺手从地上捡起平常用于划蘑菇袋用的镰刀,当刘乙再次攻击刘甲时,刘甲手持镰刀还击将刘乙划伤。案发后刘甲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经鉴定:刘乙的伤为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于重伤,刘甲的伤为左颧部肿胀充血属于轻微伤。刘甲主动为刘乙支付15000元的医疗费公诉机关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以故意伤害罪对刘甲提起公诉,庭审中刘甲主动表示愿意向刘乙赔偿。刘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刘甲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致他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减轻或免予处罚。一:防卫过当致对方伤害与相互“斗殴”致对方伤害的区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法条,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则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前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因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由合法的防卫行为转化而成为犯罪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行为性质首先是防卫而不是主动攻击侵害。而相互“斗殴”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同于防卫过当,这是因为“斗殴”双方在斗殴发生之前都具有预谋和计划,主观上均有了主动攻击伤害对方之意图,并积极追求或放任使对方受到伤害这一结果,其行为缺乏防卫性。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一般都是防卫方遭受突发性的不法侵害时被迫临时采取的反抗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二:被告刘甲是在自己人身遭到严重侵害的紧急情形下,被动临时实施自卫行为时致侵害人重伤,而非是在相互“斗殴”中致对方的伤害。结合今天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刘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经过今天当庭询问被告人及证人和对侦查机关收集材料的质证,足以证实刘乙首先非法侵害刘甲的事实存在。其次,刘乙对刘甲不帮助其贷款极为不满,无理要求刘甲对其进行赔偿,遭遇刘甲拒绝后便产生了报复的主观意念。刚才法庭调查时质证的刘乙妻子和刘甲妻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2日晚刘乙第一次去刘甲家时已暴露了要打刘甲的意图,并推了刘甲两把,刘甲胆小怕事没有进行反抗,并答应“我赔你钱”,刘甲委曲求全的心态表露无遗,根本没有任何主动攻击的意图。只是由于刘乙要价过高(15000元)最后赔钱的事未谈妥。到了晚上11点许,刘甲找刘占胜把刘乙从家喊出进行对质时,刘乙直接一拳打在刘甲左颧部将刘甲打倒在地,实际是其先前侵害刘甲意图的进一步升级暴发。而刘甲要求刘占胜把刘乙从家喊出进行对质,其目的无非是证明自己并没有阻止他人帮助刘乙贷款,达到消除误解、缓和矛盾的目的,再一次证明主观上没有任何主动攻击的意图。第三,刘乙将刘甲打倒在地的地点恰巧是在刘甲的蘑菇棚门口,刘甲从地上爬起时顺便从地上捡起平常划蘑菇袋用的镰刀的目的是采取防身准备。刘甲的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且刘甲从地上爬起之后并没有主动攻击对方,这更进一步证明刘甲主观上无主动伤害刘乙之意图。我们不能因为刘甲从地上拾起了镰刀就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质,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为了相互斗殴。第四,刘甲在此之前已为刘乙5万元贷款担保过一次,这次由于是刘乙要求刘甲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刘乙用(且是20万元大额),刘甲才拒绝的。刘乙以此为由滋事找刘甲要求赔偿时,虽然这种要求既过分又无理,但刘甲竟答应了,只是因为刘乙要求的赔偿数额太大才不同意赔偿的。刘乙受伤后刘甲主动为其支付医疗费,庭审中刘甲再次积极表示赔偿刘乙的其他损失。显然,诸多方面显示刘甲主观一直是处于善意和被动的,并不想急化矛盾。这从另一个方面印证刘甲缺乏与刘乙相互斗殴的动机。第五,刘甲对刘乙体重、身高和力量远大于自己是清楚的,且是在深更半夜,不可能有其他人援助自己,在这种双方力量悬殊,天时地理都不利于自己的情形下,要认定胆小怕事的刘甲与力量远强于自己的刘乙进行斗殴,这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六,接下来发生的事实是,刘乙并未因为将刘甲打倒在地而停止侵害,当刘甲从地上从爬起来后,刘乙继续对其实施攻击,可想而知,在深更半夜刘甲面对一个已失去理智,且体重、身高和力量远强于自己,先前已将其打倒在地人的再次攻击,其精神必然极度紧张和害怕,本能的用可能做到的手段进行防卫,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显然刘甲是因为受到强有力攻击而临时被迫采取的反抗行为。如果我们因为刘甲采取反制而不是采取逃跑,就认为防卫转化成了相互斗殴,这不符合刑法关于防卫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的防卫既包括躲避侵害更包括制止侵害,《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也只有全体公民都积极主动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安宁。如果司法机关要求公民只能消极的躲避非法侵害,而不准许积极制止非法侵害,那么非法侵害的行为就会泛滥不止。这不仅与防卫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是相悖的,而且我们的社会就会一直处于“正不压邪”的状态。通过以上6点的论述可知,被告刘甲客观上不具备产生与刘乙“斗殴”动机的条件,主观上也没有与刘乙“斗殴”的意图。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当然,我们也同时也认为,刘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因为,刘乙对刘甲的不法侵害是徒手进行的,并没有持凶器,不属于明显危及生命安全的侵害行为,而刘甲由于极度紧张和害怕,用随手摸起的镰刀对刘乙连划几刀进行防卫,最终造成刘乙重伤的后果。因此,刘甲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性质的故意伤害罪,与相互“斗殴”中致对方受伤的情形具有明显的区别。三:《刑法》总则对判罪量刑的影响前以论述,被告刘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是事实,但刘甲的行为同时还符合《刑法》总则第20条之规定。总则和分则是指导和被指导、统领和被统领的关系。例如总则中的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可以适用于分则的各条具体规定。《刑法》第234条第二款最后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际主要就是真对总则第20条而言的。公诉机关忽落总则,仅依据《刑法》第234条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有客观归罪之嫌,是欠妥的。三:综上所述,被告刘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定防卫过当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并具有自首之情节,且有积极赔偿对方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67条、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甲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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