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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嫌故意伤害案怎么辩护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服务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本市越秀区署前路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动手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谢某某打伤,致其头部、面部及腹部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李某于事发当晚21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病历材料、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谢某某亦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作案的具体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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