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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消费合同要“三注意”

123发布时间:2016年7月29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5年第26号消费提示
   现在,不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在消费时尤其是在旅游、装潢、房产消费时,都主动要求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会在消费合同上做“手脚”,消费者如果不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就匆匆落笔签名,势必落入陷阱,给自身造成损失。
   谢先生向市消保委家庭装潢专业工作办公室反映,他因装潢公司报价过高,要解除与装潢公司签订的“装潢意向合同”,但公司方却要扣除勘测费、方案制作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经过调查发现,谢先生与装潢公司在“装潢意向合同”中约定,如果消费者不与公司签订正式装潢合同,公司将不退还勘测费和方案制作费。谢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看清该项条款。
   李女士因房价回调,想退订房屋。然而,房产商依据“房屋订购协议书”中关于“消费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不退定金”的约定,要扣除其2万元购房定金。
   为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要“三注意”。一要注意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目前本市相关部门已在旅游、装潢、房产等行业制定并推出了示范合同文本;二要在签订合同前先通读全文,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如有疑问及时提出,在自己不能作出正确判断时,可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参考意见,并及时协商修改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三要注意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名称、数量、价格、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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