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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年质保金诉讼时效是多久?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3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开理,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开理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开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开理起意盗窃,来到路桥城区翼文苑20幢,攀爬水管至二楼,用撬棍撬开窗户,进入201室卢良臣家,将卢家三楼的TCL牌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46元)偷到二楼客厅后,被闻讯赶到的路桥保安公司人员发现,被告人龙开理跳窗逃跑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开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良臣陈述;证人陈如营、何其会、陈日洪证言;作案地点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开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开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0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七年四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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