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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伙暴力抢劫她人钱物获刑十年六个月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6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一位刚满20岁的小伙,正是创业的好时候,本该本本分分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可他却打起了歪脑筋,想不劳而获,快速暴富。谁知他抢劫不成,还被判了刑,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12时许,受害人邹某某在邳州市运河镇珠江东路某银行取款后,返回邳州市新城区闽江路某小区时,被告人邵某亦到该小区,见邹某某背着挎包,即尾随邹某某至1号楼1单元楼道内,在邹某某上楼之际,被告人邵某上前揽住邹某某的脖子,并采用暴力殴打,将邹某某的挎包抢走,邹某某反抗呼救,邵某随即跑到该小区2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抢来的包藏在顶层楼道口的杂物内。后邹某某的亲属及其他闻讯赶来的群众将被告人邵某抓获,并将挎包找回,被告人邵某被出警的民警带回审查。经查,被害人邹某某包内有人民币35500元、两部oppo牌a115型手机。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两部oppo牌a11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邵某在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亲属及群众抓获,并将其控制,虽明知他人报警,也未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论罪被告人邵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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