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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现印发给你们,与已经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0、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2、工程量确认
  1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3、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
  13.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4、竣工验收
  1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5、违约
  15.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5.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6、争议
  1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7、保险
  17.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7.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8、担保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18.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九、其他
  19、材料设备供应
  19.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0、合同份数
  20.1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
  承包人份,
  分包人份。
  21、补充条款: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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