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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二、肇事车方须知:
  1. 对现场勘查完后,处理事故民警可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
  2. 当事人在第一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处理事故 时, 应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应如实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2)要办好车方和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书;
  (3)如涉及伤人时,要到伤者所在医院办理伤者伤势证明。
  3. 办理结案时,应先与公安交警部门预约办理时间,带齐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如财产损失估价单、维修发票、相片等,前往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三、伤者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四、车辆的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要出示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说明定责的依据和理由,然后请当事各方签收后,发给责任认定书。
  六、损害赔偿的调解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各方无异议,或者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作出终结向当事各方发给《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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