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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9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Tags: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张晓美律师,齐齐哈尔资深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认证是考察法官的业务能力,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运用所学的各种知识,以清醒的头脑,运用判断、推理等方法认真核实证据,分析判断证据的特性,从复杂的证据中理出一条主线,并围绕该主线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逐一排除疑问和矛盾。通过认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和是非,并最终形成判决,因此必须慎重认证。作为证据,一般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主要围绕这三个特征来进行。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庭审中,选择适当的时候、适当的方式认定证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官的认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到张能否得到支持,心中就有数了,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或者法院裁判奠定基础。如果选择不当,则容易影响庭审的效果。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证方式:一证一认方式、一组一认方式、综合认证方式。


  1 一证一认方式。是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该种方式适用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案件,一证一认容易导致前面认定的证据被后面新提供的证据推翻。


  2 一组一认方式。即在调查阶段,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对于该组证据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该认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


  3 综合认证方式。是指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该种认证方式,既可以保证庭审的不间断,又可以避免片面认证、出现矛盾等不足,也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言辞对抗权利和当事人的主导地位。至于认证时机,可以在调查结束后宣布休庭评议认定,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休庭评议认定。为避免辩论阶段出现新事实而恢复法庭调查又提出新的证据导致的认证矛盾,法庭辩论结束后认证更为稳妥。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并运用这三种不同的认证方式,选择好认证时机。


  法官认证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让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群众能够根据法官的说理,明白案件的输赢原因。认证的理由不能脱离证据应该具备的特性,语言要通俗易位,注意高度归纳概括,层次清楚,逻辑性强。可以根据案件认定事实的时间顺序认定证据,也可以分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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